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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杭州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服务指南

2019/6/1 20:38:01
人气: 来源:杭州技能考试中心

 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市外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政策。1.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面放开的落户政策。对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的人员,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实行积分落户制度的城市,要根据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高低,合理设置倾斜性分值和权重。2.国家、省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和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属于突出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其他特殊人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其他条件限制。3.被县级以上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其他有突出贡献人员范围和落户规定期限。

(三)《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

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

第三十七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落户规定。

市外迁入,是指跨区市市辖区或者跨县(市、区)的户口迁入。

(四)《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公户〔20159号);《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协调会议纪要》(〔20182号);《关于印发〈在杭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公基础〔201826号);《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服务全省人才发展意见》的通知》(杭公基础【201910号)。

(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188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200023号)、《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8号)、《杭州市公安局贯彻市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杭公通[2001]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资落户审批相关问题的通知》(杭公治[2012]5号)。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引进。

1.具有全日制紧缺专业大专学历者(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居住满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不含补缴);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者(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居住满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不含补缴);

3.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55周岁以下,不含55周岁)学历者,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4.随迁条件: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可随迁配偶;夫妻双方或一方符合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随迁配偶的不可挂靠集体户口)

(二)高技能人才落户。

1.具有技师(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

2.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人员(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

3.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

4.其中12两类人员需在杭州市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且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第3类人员需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可迁移户口入杭;

5.随迁条件:本人符合落户条件且在杭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满足市外夫妻投靠条件的,其配偶可随迁。

(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才引进落户。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资格者,在杭落实工作单位,满足在杭居住登记满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2.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高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正高55周岁以下,不含55周岁)资格者,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可以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3.随迁条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资格者,可随迁配偶;夫妻双方或一方符合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随迁配偶的不可挂靠集体户口)

(四)高层次人才。

1.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员(含国家、省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可以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相应的部、委、办、局负责受理。区、县(市)属用人单位(含非公单位)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

2.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准ABCD类人才和市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区、县(市)委人才办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核准所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

3、省委人才办负责认定的省内高层次人才及在杭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或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

1ABC类高层次人才落户,不受年龄和市域范围工作地的限制,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经单位同意迁入单位集体户口或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单位在市区无集体户的,可申请迁入高层次人才专户(由市委人才办委托市人才中心设立,地址:东新路155号)。

2ABC类高层次人才本人已在杭落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受婚龄及住房条件限制,可申请投靠迁入,随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杭落户。

3ABC类高层次人才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父母可申请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内登记户口,不受年龄和外地身边无子女的限制;来杭后身边无子女的,其未婚成年子女允许随迁。

4DE类高层次人才及省委人才办认定的省内高层次人才、在杭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或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不受年龄和工作地限制落户杭州,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经单位同意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或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

(五)表彰奖励落户。

在杭就业期间,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操作能手等,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比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被评选为本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待遇对象),杭州市十佳来杭创业创新青年、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 

(六)党政人才落户。

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录用、调动在杭工作就业人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持组织部调令、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转任调任通知书可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允许随迁。

   (七)投资类人才落户

1、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落户。杭州市外地来杭投资的国内企业每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可办理1名企业专职管理人员进杭,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由市投资促进局前置确认后凭批文办理。

2、外商投资落户。1998年起在杭州市区新批或在该年度起增资10万美元以上并在本市或区缴纳税收满10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为外方独资或中外合资,其中外方资金占25%以上)。每投资10万美元外资可办理1名企业管理人员进杭落户。

注意:来杭投资企业经批准获得的进杭落户指标,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过期作废。其中房地产开发类投资(含外商投资)落户指标需一次性办理。投资落户企业名额指标总数控制在10人以下(含10人)。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落户与外商投资落户不得重复办理,如有发现重复办理扣除相应指标直至不予办理。在办理投资落户过程中,如发现有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一律撤销相关户口迁入登记,并取消企业全部进杭落户指标。

(八)博士后进出站落户。

被我市博士后工作站招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可以迁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博士后出站、退站,由博士后设站单位按人事调动程序办理调转手续,出具相应调动通知或介绍信办理户口迁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九)经认定的特殊人才落户。

经省、市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的特殊人才,凭省人社厅相应的调令、公开招聘确认通知书或市人社部门确认审批表办理落户,当年度有效。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引进

1、毕业证书;

2、迁移人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3、与现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1份;

4缴纳省级社保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证明;

5在杭居住登记一年以上,或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内部核查,无需群众提供)或《浙江省人才居住证》;(紧缺专业大专及本科学历者需提供) 

6、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原件1,本人合法固定住房中有房屋共有产权人需提供所有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在市区无房的,需提供人才市场盖章的同意落户证明原件或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原件;或亲友同意落户声明(所有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签字同意)及其房产证原件1,拟落户地户口簿原件1份;

7 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二)高技能人才落户

1、本省、本市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1份;

2、毕业证书,原件1份;(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落户需提供)

3、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且已履行连续三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现仍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只需提供与现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4、缴纳省级社保的需提供个人专用参保证明、按单位打印的历年参保证明、按年度打印的历年参保证明,原件各1份(不含补缴);(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只需提供个人专用参保证明) 

4、在杭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内部核查,无需群众提供);(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不作要求)

5、迁移人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6、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原件1,本人合法固定住房中有房屋共有产权人需提供所有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落人才市场或单位集体户,需提供人才市场盖章的同意落户证明原件或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原件;

7、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才引进落户

1、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可聘为职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供相应职务聘书),原件1份,(如网上无法查询核实的需提供人事档案中职称评审表或考试人员合格登记表,外省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换发浙江省专业资格证书);

2、毕业证书,原件1份;

3、与现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1份;

4、缴纳省级社保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证明;

5在杭居住登记一年以上,或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内部核查,无需群众提供)或《浙江省人才居住证》;

6、迁移人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7、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原件1,本人合法固定住房中有房屋共有产权人需提供所有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在市区无房的,需提供人才市场盖章的同意落户证明原件或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原件;或亲友同意落户声明(所有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签字同意)及其房产证原件1,拟落户地户口簿原件1份;

8、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四)高层次人才

1ABCDE类人才落户:

1、《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结果》;

2、迁移人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3、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原件1,本人合法固定住房中有房屋共有产权人需提供所有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在市区无房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原件;或亲友同意落户声明(所有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签字同意)及其房产证原件1,拟落户地户口簿原件1份;申请迁入人才专户的,需提供人才专户同意入户证明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5、随迁父母的,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委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省级高层次人才落户:

1、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或人才认定函、《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2、迁移人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3、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原件1,本人合法固定住房中有房屋共有产权人需提供所有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在市区无房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原件或人才中心同意落户证明;或亲友同意落户声明(所有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签字同意)及其房产证原件1,拟落户地户口簿原件1份;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五)表彰奖励落户

1.迁移人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2.缴纳省级社保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证明;

3.表彰文件或荣誉证书;

4.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产证、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本人合法固定住房中有房屋共有产权人需提供所有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在市区无房的,需提供人才市场盖章的同意落户证明或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亲友同意落户声明(所有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签字同意)及其房产证、户口簿;

(六)党政人才落户

1、公务员录用通知书、转任通知书、调令及公务员信息登记表之一(三选一);组织部调令;省、市政府出具的干部任命文件;

2、最高学历(职称)证书

3、需迁移人员户口簿及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4、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产证、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本人合法固定住房中有房屋共有产权人需提供所有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在市区无房的,需提供人才市场盖章的同意落户证明或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亲友同意落户声明(所有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签字同意)及其房产证、户口簿;

5、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七)投资类人才(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1、企业要求专职管理人员(股东)户口迁杭的申请报告(外商投资需外方投资者签名盖章);

 2、市投资促进局同意人员投资入户的批文(原件)(滨江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江东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投资合作局;萧山为杭州市萧山区投资促进局;余杭为杭州市余杭区商务局;外商投资不需要);

 3、企业营业执照;

 4、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落户中股东落户的需提供); 

 5、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外商投资落户需提供); 

 6、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完税证明(外商投资落户需提供);

 7、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省外户籍人员需提供);

 8、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任命书或聘书及最高学历(职称)证书;该企业为其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

 9、最高学历证书(高中及以上);

10、迁移人员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11、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落户在单位集体户(仅允许本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首页;落户在亲友家的,提供亲友的房产证、户口簿及亲友同意落户证明(所有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签字);

12 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随迁人员仅限市投资促进局批文中注明的人员)。

(八)博士后进出站落户申请材料

1、博士后人员进站: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或设站单位(浙江大学)介绍信(改革试点单位);

2、博士后人员出站:《博士后证书》(2018年后启用电子版)、人社部门调动介绍信或设站单位(浙江大学)介绍信(改革试点单位);

3、户口簿及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仅限学生集体户);

4、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及集体户口簿首页;落户在亲友家的,提供亲友的房产证、户口簿及亲友同意落户申明(所有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签字);

5、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九)经认定的特殊人才落户申请材料

1、经市人力社保局盖章确认的《外地人员进杭落户申请表》(市属单位提供);

2、省人社厅调令或公开招聘确认通知书,原件1份;(省属单位提供);

3、学历证书(大专及以上同等学历即可,运动员、演员等特殊工种不作学历要求,但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10年以上的长期劳动合同);

4、户口簿及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落户在人才市场的,提供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首页;落户在亲友家的,提供亲友的房产证、户口簿及亲友同意落户证明(所有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签字)。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再予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再由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及本科学历者落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才引进落户、高层次人才落户、党政人才、博士后进出站及经认定的特殊类人才落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投资类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和表彰奖励人员落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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