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户籍管理
服务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和市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杭公通〔2019〕4号)相关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户籍管理,服务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完善大学生落户政策
(一)取消大专紧缺专业和居住登记条件限制。年龄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高职)学历及4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在杭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可申请办理落户,不受紧缺专业及居住登记条件的限制。
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本人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经单位同意申请迁入市区单位集体户口,或经人才市场同意申请迁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或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全日制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以上人才可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或提供户籍证明);
3.申请迁入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供所有产权人的同意落户申明);
4.申请迁入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或人才市场同意落户意见书;迁入亲友家投靠的,提供亲友同意落户申请、户口簿及房产证;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6.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证明(已缴状态,缴纳省级社保的需提供);
7.家属随迁所需材料:(1)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户口簿;(2)结婚证及父母与子女相互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原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之一);(3)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医学证明》;(4)离婚证及已生效的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
(二)下放应届毕业生审批权限。应届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的录入常口信息系统“毕业学生迁入”模块;户口未迁到学校的按省外、省内生源分别录入迁入受理的“毕业学生迁入”和省内网上迁移受理的“毕业学生迁移”模块,由派出所民警审核后开具准迁证或直接办理落户,当场办理,不再需要上报分局审批。
(三)缩短办理时限。需报分局审批的往届大学生落户按省外、省内生源分别录入常口信息系统迁入受理的“毕业学生审批迁入”和省内网上迁移受理的“毕业学生审批迁移”模块,审批从7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四)开通网上办理渠道。大学生落户到本人房产,不涉及随迁和挂靠落户的,可实现不见面审批,即由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警察叔叔APP、杭州公安微信公众号上递交相关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后可选择审批结果快递送达,无需再到窗口递交材料,经审核无误的,公安机关直接将审批结果通过网络反馈或快递准迁证给申请人。
(五)国(境)外毕业的大学生,经教育部学历认证后,可享受与国内大学生同等户口迁移政策条件。
二、 放宽集体户设立和落户条件
(一)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取消设立集体户房屋需住宅性质的条件限制,允许其在本单位所有的写字楼、商住用房内设立集体户。
在职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在单位注册所在地立户。所需材料:1.批准成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注册地的房屋权属证明(含非住宅用途房产);3.单位申请(含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专人的居民身份证、联系方式);4.拟落户人员名单或职工花名册。
为解决人才落户地问题,支持在杭规上企业以注册地为主设立集体户。主营业务2000万以上的规模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众创空间、科创园区、企业孵化机构可以放宽设立集体户房产需本单位所有产权的限制,提供5年以上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允许在租赁房屋的注册地立户,用于挂靠引进的人才落户。
(二)简化单位搬迁集体户的迁转手续。单位因办公场所发生变化,需整体迁移到现地址的,持原单位集体户口本、单位申请及拟落户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审核后予以整体迁转。
(三)下放集体户设立审批权限。符合设立条件的集体户设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向立户地派出所申报,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当场办结,不再由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分局审批,设立情况定期报区(县)备案。
(四)放宽单位集体户落户条件。
1.符合现行人才引进落户及随迁条件,凭本人无房声明及承诺,其本人及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取得单位同意,可以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属地派出所应做好迁入人员家庭成员关系和现住地信息登记记录,并可根据需要按规定为其制发包含首页及家庭成员常住人口登记卡在内的集体户口簿,作为其从事有关活动的户口身份证明使用。
2.建立社区集体户和单位集体户双向流通机制。离开现单位或单位破产,暂无处可迁的户口应及时迁入社区集体户;属于社区集体户挂靠人员,重新落实工作单位,现单位集体户同意接收,凭本人无房声明及承诺,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含同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
(五)简化集体户口簿补办手续。对于集体户口簿遗失的,申请人可凭本人承诺(遗失情况及仍在本单位就职申明)及身份证件直接申请补办,无需提供单位(人才市场)证明,派出所核实社保情况无误可予以补办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六)加强对各类集体户的日常管理。明确派出所、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派出所在办理集体户落户时要详细登记落户人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做好记载,同时履行受理人、申报人签章手续。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保管、登记本单位集体户口簿(名册),出具与户口迁移有关的证明,协助派出所做好对本单位职工户口政策的宣传、户口迁移的指导工作,督促本单位职工按规定进行户口登记。
派出所督促指导单位集体户协管员对单独制发集体户口簿的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做好登记管理。每季度要召开1次户口协管员会议,部署检查工作;每半年组织开展户口核对不少于1次。根据单位需要,派出所可向单位集体户协管人员定期通报户成员迁移变动情况,提供在本单位落户人员名单及亲属关系。
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单位破产清算兼并重组及职工离开原单位等原因,单位应及时办理集体户的迁转或通知职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通报派出所;职工在本市取得合法固定住所的,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及时主动迁移户口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符合迁移条件拒不迁出的,派出所暂时停止受理除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迁出、注销登记以外的其他户口事项,或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职工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及户口动态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直系亲属投靠为条件的市内户口迁移政策
(一)在市区城镇范围内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员(含富阳、临安),可凭下列手续,申请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
1.申请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城镇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含公共租赁房、单位自管房、廉租房);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二)夫妻、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公婆与儿媳或岳父母与女婿之间因共同居住生活,可在市区城镇范围家庭户内互相投靠迁移(含富阳、临安),迁入公共租赁房、单位自管房、廉租房、直管公房、军产房的需符合相关规定,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需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5.被投靠人房屋权属证明;
6.被投靠人非户主、产权人的,还需取得户主、产权人同意落户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城市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当前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抓手还在于优化服务,各地户籍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抓好落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落户、集体户设立和落户新政的执行,为群众和企业提供良好的户籍服务。
(二)优化服务。各地要认真组织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第一时间吃透掌握,准确执行好政策。对于群众网上提交的户籍申请业务,各地务必要及时审批办理。要充分利用信息数据共享核对及双向快递等举措,扩大不见面审批范围,提高网上办事实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率和获得感。
(三)压实责任。各地要根据新政要求,及时更新办事服务指南,按照要求分类做好相关信息录入。对于往届毕业大学生的审批结果要及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规撤销审批,并记入人才引进信用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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