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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考试时间与考试简答题试题预览

2019/8/19 11:36:38
人气: 来源:杭州技能考试中心

 杭州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考试时间与考试真题预览

简答题

1.请简述岗位描述的注意事项。

:进行岗位描述时应当注意遵守岗位描述的基本原则, 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重点突出,以工作任务和岗位条件为重点。岗位描述主要在于明确权责及任职基本条件,为此岗位描述的重点在于确定工作任务和岗位任职条件。

(2)结合用人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写。编写岗位描述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合理需要为出发点,严格按照实用性原则编写。

(3)内容精简明确。岗位描述虽然要求对工作任务等规定详尽,但具体制订时,文字表达应当精简,并且内容-定要求明确, 避免出现歧义。

(4)做好与岗位在职员工的沟通工作,听取在职员工及其上级关于岗位描述的意见。岗位描述不能闭门造车,应当适当听取在岗员工及其上级的意见,以便能够更合理地确定岗位职责等内容。  (仅供参考)

2.请简述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的关系。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签订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用人单位是否实际用工为准。在实践过程中,确定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主要从劳动者入职时间确定,劳动者入职之日,一般视为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而劳动合同的签订仅是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进行书面约定。

签订劳动合同和建立劳动关系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但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之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一般劳动合同签订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但如果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还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则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签订手续,否则用人单位将给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仅供参考)

3.请简述劳动合同档案管理中的注意事项。

答:在劳动合同档案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用人单位应当设定专门管理人员,同时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晰相关责任。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对档案管理尤为重要。如果没有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就无法确定档案管理的依据和管理的权限及方法。

(2)档案信息应当完善。劳动合同档案,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身份信息材料、应聘简历、面试考核记录、职登记信息等。劳动合同档案还可以将劳动者任职期间及离职的各项记录一并归, 以便于管理查询,如在职期间的各项考核记录、奖惩记录以及离职时离职报告、审批等信息材料。

(3) 注意劳动合同档案的保密。劳动合同档案系用人单位非常重要的档案材料。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档案信息作为用人单位的人事资料,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档案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对其保密。不得对档案内容进行任意的查阅、复制或外借。应当确定劳动合同档案只能提供给特定人员使用。

(4)注意随时检查以便能够及时了解档案保管状态。档案保管是一项长期工作,并非建卷归档便可高枕无忧。在档案保管期间,应当随时注意档案状态的查验,确定档案是否处于最佳保管状态。如产生问题,应当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为此,对于纸质档案应当注意保管于干燥并温度合适的档案室,同时应当采取防虫、防火等措施;对于电子档案,应当注意进行定期备份,避免储存硬盘出现问题导致档案信息丢失。  (仅供参考)

4.请简述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约定内容。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仅供参考)

5.请简述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答:劳动关系解除时:

因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反劳动合同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形,劳动者即时辞职;

②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因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由于健康、劳动能力的原因,或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努力仍无效果而预告辞退;

④用人单位由于《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产重困难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依法进行规划裁员。

劳动关系终止时:

①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②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敬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约定的任务完成而终止。  (仅供参考)

6.简述集体协商中集体代表有哪些权利。

答:(1)对集体协商会议的参与权,并对协商内容的建议权。

(2)对集体协议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权。

(3)对集体协商会议的召集权。(仅供参考)

7.简述集体协商中集体代表有哪些职责。

答:(1)参加集体协商。这是集体协商代表的主要职责,参与集体协商,为自己代表的一方争取相应的权利进行协商谈判。

(2) 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的情况并征求意见。对参与集体协商的情况,接受本方人员的咨询,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将参与协商的情况用口头或书面的情况向本方人员说明,并征求所代表方人员的意见,作进一步谈判的准备。

(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协商代表都有义务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与数据资料,以便集体谈判顺利进行。例如:本地区、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

(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有关双方利益的问题出现冷场或者出现争议的时候,由双方协商代表代表本方进行沟通协调。

(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在集体合同签订之后,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由双方协商代表进行监督,并对未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的情况的一方,要求其进行相应的整改,如果由协商代表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当地相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除以上职责之外,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协商代表的其他职责。   (仅供参考)

8.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

答: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都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虽然具有上述共同点,但它们之间还具有一定的区别,具体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对象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由单个的劳动者和单个企业组成的,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由全体职工、工会组织和用人企业、企业组织组成的,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跟企业的代表一起协商签署集体合同,所以两者的主体对象不同。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约定的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集体合同里主要约定的是职工权利与企业义务。因为劳动合同是每-一个职工和用人单位分别签订的,所以劳动合同里所反映的都是带有个性的东西,比如说,具体到一位职工,他的工作内容是什么,是多少,岗位是什么,享受怎样的待遇等等。而集体合同反映的是企业里所有的劳动者享受哪些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有哪些是最基本的保障条件,所以集体合同反映的是共性的问题,而不是个体特征的东西。

(3)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劳动合同的作用是,约定企业与员工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时间和条件。劳动合同的哪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都是违约或者违法的。而集体合同更多的作用是约束企业给予职工哪些最基本的待遇,在集体合同里,对于约定的企业的义务,企业必须执行;对于约定的员工的义务,基本上是道义上的。也就是说,在集体合同里约定的员工应该履行的义务,员工不履行,或者职工代表不履行,企业不可以拿集体合同去告员工。所以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的方式不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署的。而集体合同则不同,因为劳动关系刚刚建立的时候,企业职工人数不多,无法签署集体合同。所以,签署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时间是不一样的。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就可以签署。而集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但是还不能签署。因为必须是先制定集体合同的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双方当事人才可以签署。

(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就马上产生法律效力。而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即使和企业签署了集体合同,也不能马上产生法律效力。当双方当事人签署完集体合同后,应该报给相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内, 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 或者没有给企业任何回复,那么在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后,集体合同就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6)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劳动合同有三种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没有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而集体合同只有一种期限,就是有固定期的,而且时间只能是一至三年。

(7)违约责任不同。就解除集体合同来说,在劳动者违反集体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而劳动合同则不同,只要符合违约条件,就构成违约,都可能根据其后果及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而且可能因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仅供参考)

9.怎样建设平等协商机制?

答:调查研究,理清工作思路依法操作,严把工作环节多方推动,优化工作环境。(仅供参考)

10.请简述集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答: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企业工会经费计提拨缴:集体合同的期限: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仅供参考)

11.简述提案与一般性意见、建议的主要区别。

答:①关系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以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是要求解决个别人一般具体问题, 或对某领导人员个人的批评意见;

②提案应有一定的规范性,包括案题、案由、帮改办法或措施、 提案人、附议人等内容;

③提案处理按定民主程序进行。需要职工代表大会立案讨论。

重要性、普遍性、可建章立制   (仅供参考)
12.简述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监督落实工作的注意事项。

答: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职代会各项决议的民主监督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职工民主监督组。企业要成立职工民主监督组,在机构成员确定方面,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职工民主监督组的任期同职代会一样,实行换届选举。
   (2)明确民主监督内容。企业工会要依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把企业经营者的工作报告、集体合同签订、厂务公开、企业改革方案、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财务预决算、招待费使用支出等作为民主监督工作的内容,依据这些内容,强化对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各项决议的民主监督。

(3)确定民主监督形式。企业基层工会要通过职工代表视察巡视,及时了解广大职工对各项决议落实的建议呼声。视察主要采取“听、看、问”或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建立职工代表值班制度。采用各种方式,及时向值班的职工代表反馈各项决议民主监督情况。

(4)建立监督组工作报告制度。职工民主监督组在视察巡视结束后,要形成监督组工作报告,在下一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工作。   (仅供参考)

13.简述用人单位信息公开内容。

答: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依法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目的出发,单位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关注的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工艺技术改造、重点工作及完成情况、财务预算决算、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及重要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等。

(2)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职工奖金分配,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及岗位招聘情况,以及个别职工违纪处理情况等。

(3)企业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4)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   (仅供参考)
14. 简述劳资协商事项涵盖的一般范围。

答:协议方案是否合理;实施行动是否得力;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仅供参考)
15.简述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组织程序

答:会前准备;召开预备会议;召开正式会议;会后报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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